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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律师-深圳专业劳动争议纠纷仲裁律师在线免费咨询
所在地区:深圳市-福田区
执业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擅长领域:劳动人事、侵权纠纷、合同纠纷
咨询电话:19842651889(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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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现执业于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担任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部负责人。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杨律师一直专注于劳动用工相关法律纠纷的仲裁、诉讼实务及法律研究,亲自处理过数百起劳动争议,具有扎实的劳动法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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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9842651889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宝路139号蔡屋围金龙大厦(地址1);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七路1号博今商务广场(地址2)
N+1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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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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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教下,劳动法第40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请问第二条是指试用期吗?试用期单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吗? 第三天中,重大变化指哪些重大变化?例如公司没有业务要员工辞退,或者转行了,这算重大变化吗?谢谢

杨锦浩律师
2024-04-17 09:09:27

你好!首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的规定不是针对试用期,而是针对所有不胜任工作的情况,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和在试用期届满以后不胜任工作的情形。其次,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需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和劳动者是否在试用期内没有关系,而是看用人单位是依据哪一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种情形下,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本人的规定,除此以外并无硬性要求。第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是要求是“客观情况”,二是要求“重大”,也就是说,有程度上的要求。“没有业务”“业绩下滑”“经营情况恶化”等,一般认为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但不一定属于“重大变化”。因此,如果只是“没有业务”,不一定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如果达到了较为严重的程度,那就有可能属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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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7 09:16:38

再请教一下,那N+1是什么情况下适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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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律师
2024-04-17 09:27:34

离职补偿和赔偿的情况大体上是这样: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41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第4项、第5项规定而终止的,补偿的标准是“N”。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已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补偿的标准是“N”;未提前通知的,补偿的标准是“N+1。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赔偿金(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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