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首先要看当事人之间是否达成了约定。如果双方就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达成了约定,且约定的基数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那以双方的约定为准。例如,双方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3000元或者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那都是合法有效的。
如果没有就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达成约定,司法实践中就存在不同的认定标准了:一种是确定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法律依据是《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年修正)第23条第1款;另一种则是确定劳动者实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法律依据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61条第1款。二者的区别在于,假如劳动者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为10000元,但劳动合同约定其每月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5000元,那么,按前者将以5000元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而按后者则以10000元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
六十一、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的,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或从工资表中可看出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而用人单位也确实按照该标准计发了劳动者加班工资,并据此制作工资表,该工资表亦经劳动者签名确认的,只要双方的约定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可认定双方已约定以该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用人单位根据此标准计发给劳动者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的,应认定用人单位已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