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乃文律师,东莞资深刑事律师,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律师;全日制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博学、厚德、重法”;在办案实践中,遵守职业道德,法学功底深厚,经验丰富,免费咨询分析案件、服务有保障,办事快,方案多,担任广东省西南政学大学刑侦校友会第一届理事会长;熟悉东莞市各看守所、公安机关、检查院、法院、等司法系统的办案流程。以精通业务、辩护能手而闻名;谙熟侦查、取证、定性的方法和程序,注意细节,具有敏捷的判断和预测能力、能切中案件要害,引领案件走向成功。
周律师通过精湛专业技能让众多当事人免于牢狱之灾,获得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高度赞誉。成功办理了大量的取保候审、缓刑、不逮捕、罪轻辩护,真实判决书成功案例可查看,诚信至上,良心服务。
执业感言:诚信至上,良心服务!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
执业机构: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38696061
地 址: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研发五路1号5栋1011-1013房
【案件情况】
李某因接受他人委托代为提取现金10万元,后因该委托事项涉及诈骗行为,被认定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01月29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周乃文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介入本案。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
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周乃文律师深入研究案情后提出核心辩护意见:
李某虽接受他人委托代为提取现金,但现有证据材料无法充分证明其在主观上明确知晓该笔款项涉及诈骗犯罪所得。从行为过程来看,李某仅是按照委托人指示完成取现操作,在整个涉嫌诈骗的行为链条中参与程度较低,且未获取异常高额报酬或其他明显不正当利益。同时,结合李某的个人背景、社会经历等方面综合评估,其并无诈骗犯罪前科记录,主观恶性较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产生社会危险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办案结果】
经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周乃文律师的专业辩护,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李某于2024年3月1日被依法释放,成功取得取保候审。根据要求,李某需在2024年03月08日前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取保候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