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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东莞取保候审律师 东莞知名刑事律师
所在地区:东莞市-莞城街道
执业机构: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53869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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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乃文律师,东莞资深刑事律师,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律师;全日制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博学、厚德、重法”;在办案实践中,遵守职业道德,法学功底深厚,经验丰富,免费咨询分析案件、服务有保障,办事快,方案多,担任广东省西南政学大学刑侦校友会第一届理事会长;熟悉东莞市各看守所、公安机关、检查院、法院、等司法系统的办案流程。以精通业务、辩护能手而闻名;谙熟侦查、取证、定性的方法和程序,注意细节,具有敏捷的判断和预测能力、能切中案件要害,引领案件走向成功。


周律师通过精湛专业技能让众多当事人免于牢狱之灾,获得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高度赞誉。成功办理了大量的取保候审、缓刑、不逮捕、罪轻辩护,真实判决书成功案例可查看,诚信至上,良心服务。


执业感言:诚信至上,良心服务!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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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研发五路1号5栋1011-1013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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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口碑好的刑事律师案例,天钻律师代理李某涉嫌诈骗罪成功取保候审
作者:周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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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23:57:22
周乃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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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23:57:22

【案件情况】李某于受他人委托帮取现金 10 万元,后因该委托事项涉及诈骗行为,李某被认定涉嫌诈骗罪,于 2024 年 01 月 29 日被执行拘留。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周乃文律师认为,李某虽受他人委托帮取现金,但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主观上明知该款项为诈骗所得。李某仅是按照他人指示进行取现金的行为,在整个所谓诈骗行为链条中,其参与程度有限,且未获取高额报酬等明显异常利益。同时,从李某的个人经历、社会关系等方面考量,其并无诈骗犯罪的前科及主观恶性,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

【办案结果】

最终,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李某于 2024 年 3 月 1 日被释放,成功取保候审。李某需在 2024 年 03 月 08 日前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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