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乃文律师,东莞资深刑事律师,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律师;全日制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博学、厚德、重法”;在办案实践中,遵守职业道德,法学功底深厚,经验丰富,免费咨询分析案件、服务有保障,办事快,方案多,担任广东省西南政学大学刑侦校友会第一届理事会长;熟悉东莞市各看守所、公安机关、检查院、法院、等司法系统的办案流程。以精通业务、辩护能手而闻名;谙熟侦查、取证、定性的方法和程序,注意细节,具有敏捷的判断和预测能力、能切中案件要害,引领案件走向成功。
周律师通过精湛专业技能让众多当事人免于牢狱之灾,获得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高度赞誉。成功办理了大量的取保候审、缓刑、不逮捕、罪轻辩护,真实判决书成功案例可查看,诚信至上,良心服务。
执业感言:诚信至上,良心服务!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
执业机构: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38696061
地 址: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研发五路1号5栋1011-1013房
【案件回顾】2018年,犯罪嫌疑人雷某某,男性,1990年出生,四川省万源市人,职业为沐足服务人员,因涉嫌7.25组织卖淫案被羁押。在案件侦查过程中,雷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其家属委托律师介入案件,为雷某某提供法律帮助。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
周乃文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雷某某,了解案件情况,做法律取保候审材料时,与相关部门沟通时,提出以下核心辩护观点:
1、现有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雷某某构成组织卖淫罪,雷某某在所谓的“组织卖淫”活动中所起作用较小,可能不构成该罪的构成要件。
2、雷某某没有逃避侦查、妨碍诉讼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办案结果】经过周律师的努力,人民检察院对雷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雷某某取保候审,期限从2018年8月31日起算。雷某某在被羁押一个月左右后重获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