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乃文律师,东莞资深刑事律师,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律师;全日制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博学、厚德、重法”;在办案实践中,遵守职业道德,法学功底深厚,经验丰富,免费咨询分析案件、服务有保障,办事快,方案多,担任广东省西南政学大学刑侦校友会第一届理事会长;熟悉东莞市各看守所、公安机关、检查院、法院、等司法系统的办案流程。以精通业务、辩护能手而闻名;谙熟侦查、取证、定性的方法和程序,注意细节,具有敏捷的判断和预测能力、能切中案件要害,引领案件走向成功。
周律师通过精湛专业技能让众多当事人免于牢狱之灾,获得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高度赞誉。成功办理了大量的取保候审、缓刑、不逮捕、罪轻辩护,真实判决书成功案例可查看,诚信至上,良心服务。
执业感言:诚信至上,良心服务!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
执业机构: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38696061
地 址: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研发五路1号5栋1011-1013房
【案情回顾】2013年6月18日10时许,毛某某原系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塑胶制品厂员工,因辞工问题与该厂主管黄冠中发生争执。随后,毛某某从该厂仓库提出一桶电白油,倒在该厂二楼办公室地上,并拿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欲点燃电白油,以要挟黄某某批准其辞工。黄某某和该厂员工一同将打火机夺下,随后报警,公安人员赶到将毛某某带走调查。毛某某于2013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毛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3年8月21日移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受理后,经历告知权利、补充侦查、延长审查期限等程序。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强调行为对公共安全的现实威胁。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
周乃文律师认为毛某某明虽实施了倒电白油并欲用打火机点燃的行为,但从主观故意来看,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要挟主管批准辞工,并非积极追求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从客观行为看,在打火机被及时夺下后,未造成任何实际危害后果,且现场环境相对封闭,其行为对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
【办案结果】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采纳了周乃文律师的部分观点,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案号:东二区检刑不诉【2013】108号;毛某某得以避免刑事审判,重获自由。该结果体现了周乃文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法律要点、有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辩护。家属非常的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