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乃文律师,东莞资深刑事律师,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律师;全日制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博学、厚德、重法”;在办案实践中,遵守职业道德,法学功底深厚,经验丰富,免费咨询分析案件、服务有保障,办事快,方案多,担任广东省西南政学大学刑侦校友会第一届理事会长;熟悉东莞市各看守所、公安机关、检查院、法院、等司法系统的办案流程。以精通业务、辩护能手而闻名;谙熟侦查、取证、定性的方法和程序,注意细节,具有敏捷的判断和预测能力、能切中案件要害,引领案件走向成功。
周律师通过精湛专业技能让众多当事人免于牢狱之灾,获得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高度赞誉。成功办理了大量的取保候审、缓刑、不逮捕、罪轻辩护,真实判决书成功案例可查看,诚信至上,良心服务。
执业感言:诚信至上,良心服务!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
执业机构: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38696061
地 址: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研发五路1号5栋1011-1013房
【案情回顾】2019年10月11日,黄某因涉嫌职务侵占案被拘留。黄某就职于某公司期间,公司发现其存在疑似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黄某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刑事诉讼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周乃文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黄某,他发现案件中指控黄某职务侵占的证据存在诸多瑕疵与疑点。例如,证据存在不完整的情况,无法确凿证明黄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以及具体的侵占行为和金额;周律师据此向办案机关提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黄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办案结果】经过周乃文律师的努力,办案机关采纳了相关辩护意见,认为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于2019年11月10日,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对黄某予以释放。黄某重获自由,周乃文律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号:东二看释字【2019】 74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