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乃文律师,东莞资深刑事律师,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律师;全日制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博学、厚德、重法”;在办案实践中,遵守职业道德,法学功底深厚,经验丰富,免费咨询分析案件、服务有保障,办事快,方案多,担任广东省西南政学大学刑侦校友会第一届理事会长;熟悉东莞市各看守所、公安机关、检查院、法院、等司法系统的办案流程。以精通业务、辩护能手而闻名;谙熟侦查、取证、定性的方法和程序,注意细节,具有敏捷的判断和预测能力、能切中案件要害,引领案件走向成功。
周律师通过精湛专业技能让众多当事人免于牢狱之灾,获得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高度赞誉。成功办理了大量的取保候审、缓刑、不逮捕、罪轻辩护,真实判决书成功案例可查看,诚信至上,良心服务。
执业感言:诚信至上,良心服务!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
执业机构: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538696061
地 址: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研发五路1号5栋1011-1013房
【案情回顾】李某在某晚与朋友聚会后,步行回家途中,见路边独自玩手机的王某,一时贪念顿生。他佯装问路靠近王某,趁其不备,迅速抢走王某手中的手机后拔腿就跑。王某大声呼救,附近群众协助将李某控制并报警。李某被警方以涉嫌抢劫罪刑事拘留。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
周乃文律师受理后,经过会见李某后,认为李某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其一,李某在实施夺取手机行为时,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对人身强制的方法,只是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其二,李某主观上主要是临时起意的贪念,并非有预谋地以暴力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来获取财物。
【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而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罪是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二者关键区别在于是否使用暴力等对人身强制的手段。
【办案结果】办案机关采纳了律师观点,认为李某行为不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李某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