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锦浩,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威纳氏律师事务所,担任劳动法业务部负责人。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杨律师一直专注于劳动用工相关法律纠纷的仲裁、诉讼实务及法律研究,亲自处理过数百起劳动争议,具有扎实的劳动法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合同、工资、绩效、提成、奖金、加班、辞退、开除、辞职、经济补偿、赔偿金、竞业限制等争议和纠纷。杨律师既接受劳动者的委托,最终代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成功追索工资、绩效、加班工资、提成工资、奖金、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等;也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在仲裁或者诉讼案件中进行有效抗辩,驳回劳动者的部分或者全部请求。在劳动争议调解方面,杨律师曾在多起案件中,在代理劳动者申请仲裁后,通过有效谈判最终和被申请人(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协议,最终调解结案;也曾在多起案件中,代理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和申请人(劳动者)谈判,最终和申请人(劳动者)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庭外和解(劳动者申请撤回仲裁)。此外,杨律师还担任多家知名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制度,梳理内部用工管理关系,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劳动争议的发生,或者在劳动争议发生时能最大限度地维护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由于杨律师长期专注于劳动法领域,且由于经常在不同案件中分别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代理人的角色转换,使得杨律师非常熟悉劳动争议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立场、诉求、利益及思维模式、诉讼思路、举证责任等,拥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从而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能较快地制定合理且有效的诉讼策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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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劳动仲裁委观点
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本委认为,……被申请人(深圳某生物技术公司)未提交充分确切证据证明将具备CPA资格证作为岗位录用的必备条件。庭审上,被申请人亦表示在申请人(许某某)入职时其已知晓申请人并非毕业于985/211学校。因此,被申请人有关劳动合同无效的主张,本委不予采纳。根据《员工离职审批表》和《辞职申请》,申请人系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即便如申请人所称,上述文件系根据被申请人工作交接要求填写,但申请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署任何文件前均应审慎其风险性,如申请人不认可《员工离职审批表》《辞职申请》的内容,可以拒绝签署。因此本委认为申请人系因个人原因离职。故申请人诉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本委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之间对于对方都是享有知情权的。我们所说的劳动者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欺诈,其实就是指其未履行上述“如实说明”的义务。具体来说,如果劳动者未如实说明其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则有可能属于使用了欺诈的手段。如果由此导致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则该劳动合同无效,且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5项的规定将该劳动者辞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