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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律师-深圳擅长劳动纠纷仲裁律师,专业劳动法律师在线咨询
所在地区:深圳市-福田区
执业机构:广东威纳氏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劳动人事
咨询电话:19842651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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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威纳氏律师事务所,担任劳动法业务部负责人。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杨律师一直专注于劳动用工相关法律纠纷的仲裁、诉讼实务及法律研究,亲自处理过数百起劳动争议,具有扎实的劳动法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合同、工资、绩效、提成、奖金、加班、辞退、开除、辞职、经济补偿、赔偿金、竞业限制等争议和纠纷。杨律师既接受劳动者的委托,最终代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成功追索工资、绩效、加班工资、提成工资、奖金、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等;也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在仲裁或者诉讼案件中进行有效抗辩,驳回劳动者的部分或者全部请求。在劳动争议调解方面,杨律师曾在多起案件中,在代理劳动者申请仲裁后,通过有效谈判最终和被申请人(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协议,最终调解结案;也曾在多起案件中,代理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和申请人(劳动者)谈判,最终和申请人(劳动者)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庭外和解(劳动者申请撤回仲裁)。此外,杨律师还担任多家知名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制度,梳理内部用工管理关系,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劳动争议的发生,或者在劳动争议发生时能最大限度地维护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由于杨律师长期专注于劳动法领域,且由于经常在不同案件中分别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代理人的角色转换,使得杨律师非常熟悉劳动争议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立场、诉求、利益及思维模式、诉讼思路、举证责任等,拥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从而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能较快地制定合理且有效的诉讼策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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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还能到期终止合同吗
作者:杨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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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9 22:37:17
杨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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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当中,当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经常会发生这样的矛盾:用人单位想不再与劳动者续签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却提出要依照法律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呢?如果用人单位强行终止,会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吗?

 

 

一、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应该说,何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还是比较明确的。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而言,其实主要的分歧在于,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是需要劳动者明确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呢,还是无论劳动者是否提出了要求,用人单位均应主动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二、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就劳动者应否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其实《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比较模糊的,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77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要求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与用人单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前提出。”

 

根据该规定,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必须要向用人单位明确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而且必须是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提出。因此,劳动者有没有做此一行为,真的非常关键。

 

简单说,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明确提出了要求的,那么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再享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亦即不可以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而如果用人单位强行终止的,将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N)。

 

反之,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出或者没有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的,那么即使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仍然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这时,如果不是“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也只须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N),而不构成违法。

 

 

下面看几个深圳法院的相关判例:

 

案例1、虽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的,用人单位与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只须支付经济补偿金(N)而无须支付赔偿金(2N)——“南湾学校《告知书》显示,南湾学校告知肖立萍双方劳动合同于2018年8月31日到期,南湾学校不再聘用肖立萍。肖立萍2018年8月31日在《告知书》上签字。肖立萍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向南湾学校提出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8月31日就已期满终止。肖立萍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因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用人单位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能达成一致,故本案属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现肖立萍再以南湾学校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系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依法仅须向肖立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82325.03元。”{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3570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向用人单位提出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与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需要向该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N)——“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陈剑武提交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快递单、签收记录等证据,主张其于2020年6月3日向上诉人前锦公司、原审被告前锦深圳分公司邮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邮寄地址为前锦深圳分公司员工王冰指定的该公司实际办公地址,收件人为王冰,邮件于2020年6月4日妥投,上述证据能够相互佐证。上诉人前锦公司主张未收到上述邮件,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反驳,该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在双方签署的最后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之前,被上诉人陈剑武已向上诉人前锦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上诉人前锦公司以合同期限届满不续签为由向被上诉人陈剑武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前锦公司支付被上诉人陈剑武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律师费,并无不当。”{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24219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3、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才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述法律规定说明,即使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也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或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以及承担的义务均自行终止,故本院认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续订劳动合同,均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提出。袁舒怡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才向万和公司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18296号民事判决书}

 

三、对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这其中的道理其实很好懂!上述深圳中院的规定是,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换一个角度来说,只要劳动合同一天没到期,劳动者都是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的。然而,如果没等劳动者提出要求,也不等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就直接通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要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那就相当于连劳动者提出要求的机会都不给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会确认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的判例有:

 

案例4、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通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赔偿金(2N)——“《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一条款应理解为,当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没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除非劳动者决定不续订劳动合同,或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是赋予劳动者优先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维护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较长的劳动者的保障性待遇。本案中,欧强华与国泰达鸣公司于2014年9月2日签订了合同期限为2014年9月2日至2016年9月1日的劳动合同,后续签至2019年9月1日。即在2019年9月1日合同期满后,欧强华已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国泰达鸣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以书面的《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告知欧强华不续签劳动合同,违背了法律优先保护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宗旨,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国泰达鸣公司主张《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系与欧强华协商一致后作出,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与欧强华于2019年8月30日向国泰达鸣公司邮寄《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知书》的事实不符,对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经核算,国泰达鸣公司应支付欧强华赔偿金50038元(5003.8×5×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7549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5、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主动向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提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需要支付赔偿金(2N)——“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龚婕主张升亚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口头告知其解除劳动合同,未向其说明解除原因,系违法解除,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升亚公司主张其并非解除与龚婕之间的劳动合同,而是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并提交微信沟通记录予以证明。经查,升亚公司已与龚婕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20年8月10日到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升亚公司在双方第二次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且龚婕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情况下,主动向龚婕提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应向龚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根据仲裁查明且双方认可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结合升亚公司已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金额、备用金金额等核算,升亚公司应向龚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85941.36元。”{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20458号民事判决书}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都已经懂得了,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者有没有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向用人单位明确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是至为关键的。如果提出了,那用人单位就不再享有不与该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如果没提出,那即便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与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此外,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不想与某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审查该劳动者是否符合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符合,那一定要等到劳动合同期满以后且该劳动者没有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的,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否则,那可就是“N”与“2N”的差别了!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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