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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律师-深圳擅长劳动纠纷仲裁律师,专业劳动法律师在线咨询
所在地区:深圳市-福田区
执业机构:广东威泰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劳动人事
咨询电话:19842651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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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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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威泰律师事务所,担任劳动法业务部负责人。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杨律师一直专注于劳动用工相关法律纠纷的仲裁、诉讼实务及法律研究,亲自处理过数百起劳动争议,具有扎实的劳动法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合同、工资、绩效、提成、奖金、加班、辞退、开除、辞职、经济补偿、赔偿金、竞业限制等争议和纠纷。杨律师既接受劳动者的委托,最终代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成功追索工资、绩效、加班工资、提成工资、奖金、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等;也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在仲裁或者诉讼案件中进行有效抗辩,驳回劳动者的部分或者全部请求。在劳动争议调解方面,杨律师曾在多起案件中,在代理劳动者申请仲裁后,通过有效谈判最终和被申请人(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协议,最终调解结案;也曾在多起案件中,代理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和申请人(劳动者)谈判,最终和申请人(劳动者)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庭外和解(劳动者申请撤回仲裁)。此外,杨律师还担任多家知名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制度,梳理内部用工管理关系,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劳动争议的发生,或者在劳动争议发生时能最大限度地维护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由于杨律师长期专注于劳动法领域,且由于经常在不同案件中分别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代理人的角色转换,使得杨律师非常熟悉劳动争议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立场、诉求、利益及思维模式、诉讼思路、举证责任等,拥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从而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能较快地制定合理且有效的诉讼策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服务范围

 劳动合同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纠纷、竞业限制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福利待遇纠纷、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以及承包人、被挂靠人用工主体责任纠纷案件等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及诉讼代理;

 劳务合同纠纷和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船员劳动合同纠纷、船员劳务派遣合同纠纷等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

◆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侵权责任纠纷的诉讼代理;

 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诉讼代理;

 担任劳动法律顾问:

◎担任用人单位常年劳动法律顾问

1、协助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公示规章制度;

2、指导用人单位依法招收聘用员工,完善招收聘用手续;

3、制定或审查修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版本,指导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与员工新签、续签、变更劳动合同;

4、协助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协商签订、变更集体合同或者专项协议;

5、为用人单位裁员提供法律意见,指导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与员工合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6、协助用人单位处理工伤事故或突发性群体事件;

7、为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提供劳动法律培训或法律讲座;

8、为用人单位提供日常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

9、其他劳动法律服务。

◎担任专项劳动法律顾问

1、起草或审查劳动合同版本;

2、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

3、劳动纠纷诉前处理(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评估,员工提出被迫解除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成功率评估,指导收集和强化证据,等等);

4、工资协商集体谈判;

5、工伤案件诉前处理;

6、群体性劳动争议调解;

7、企业上市、改制、兼并、关闭下的劳动关系处理;

8、破产案件中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清算。

 

代表案例

 曾某某与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劳动争议案

 刘某与某国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某国际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刘某与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某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黄某某与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廖某某与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唐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彭某某与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周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董某某与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庄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郭某与某国际商务旅游有限公司、某文化(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任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张某与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王某某与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何某与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唐某某与某国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陈某某与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郭某某与某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肖某与某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唐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别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谭某某与某建筑装配工程(深圳)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 李某某与某钟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宋某某与苏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赖某与苏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钟某某与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李某甲与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李某乙与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董某某与某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刘某与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伍某与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宁某与某软件公司劳动争议案

 袁某某与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某集团与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谷某某与某高科技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马某某与某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汤某某与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洪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曹某与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郭某某与某婚姻介绍服务所劳动争议案

◎ 周某某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王某与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杨某某、康某某等二人与某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贾某某、马某等二人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宋某某与某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陈某与某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崔某某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黎某与某金属焊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李某某与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江某与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闫某某与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杨某与某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刘某某与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王某某与某石业有限公司、丁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

◎ 邱某某、郭某甲、郭某乙、胡某某、王某甲、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赵某某、王某乙等十人与刘某甲、刘某乙、刘丙等三人劳务合同纠纷案

◎ 李某与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张某某与某大学人事争议案

◎ 鲍某某与某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刘某、谢某某、韩某、李某某、陆某某等五人与某温泉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郭某某与某机械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 王某某与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 刘某某与某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 何某某与某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赵某与某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戴某与某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马某某与某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王某某与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周某某与中铁某局集团某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龚某某与某温泉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夏某与某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杨某某与某温泉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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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能快速解决劳动争议拿到钱?用人单位故意拖时间如何破解?
作者:杨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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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9 22:26:35
杨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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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劳动争议案件要先经过仲裁的前置程序。如果随后进入了法院的诉讼程序的话,还可能要经过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以后才能结案。这样一来,会把时间拖的特别久。于是,有的用人单位会故意拖时间,也许明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也不会使结果有任何改变,但只是拖时间,就能拖到劳动者没脾气。其他员工一看,就算“赢了”,也要等那么长时间才能拿到钱,于是只得望而却步,或者只得接受用人单位给出的方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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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也不完全是坏事,想快点解决,想快点拿到钱,本身可能就要做出让步,甚至是大的让步。即便是在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当中,同样有调解的环节,而调解的基础就是“让步”,达成调解协议说穿了就是“各让一步”。不过,同样存在用人单位不同意调解,或者给出的方案完全让劳动者不能接受的情况。这种时候,是没有调解成功的可能性的。那么,面对用人单位“滥用”程序权利故意拖延时间,劳动者有何应对之策呢?这是本文要分享的内容!

 

一、合理利用“一裁终局”

 

适用“一裁终局”的主要是以下两类情形(详见《深圳哪些劳动争议事项在进行劳动仲裁时适用“一裁终局”》):

一、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二、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第一种情形就不说了。关于第二种情形,指的是单项,而且指的是最终裁决的数额“不超过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按照目前深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360元来说,只要是关于“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争议,最终单项裁决的数额不超过28320元的,就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本来,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50条第4款的规定,一个案件中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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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深圳市的仲裁机构却不这么处理,一个案件中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通常是作出一份非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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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这个案件,如果最初是将加班工资请求事项和赔偿金请求事项分成两个案件申请仲裁,那么,前一个案件作出的很可能就是终局裁决。这样一来,用人单位不服也不能提起诉讼了,而只能向深圳市中院申请撤裁,这和启动一审、二审诉讼程序完全不是一回事。

 

我们这里所说的“合理利用”,指的就是分案处理的策略。当然,最好是针对那种一个争议事项的处理结果对另一个争议事项的处理完全没有影响的情况。比如上图中这个案件,支不支持休息日加班工资对于支不支持赔偿金是没有任何影响的。但如果是换成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可就不同了,用人单位是否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很可能是会影响到认定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这种情形就不宜分案处理。当然,也可以考虑先就加班工资事项申请仲裁,等拿到终局裁决以后,再回过头来就经济补偿金的事项申请仲裁,毕竟仲裁时效是1年。

 

二、申请裁决先予执行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51条的规定,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详见《劳动仲裁阶段申请先予执行的条件》):

1、必须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

2、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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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经申请,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了,那很快就可以拿到钱,即便后面可能还要经过一审、二审的诉讼程序。

 

三、合理利用“一审终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5条第1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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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目前已公布的数据,2021年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18133元,百分之五十为59066.5元。2020年是108045元,百分之五十为54022.5元。据笔者所知,目前深圳地区法院执行的标准是,标的额在54000元以下(包含本数)的简单金钱给付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我们这里说的“合理利用”,是指如果诉请的金额超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标的额不多的,可以自行处分权利,相应调低诉请的金额,以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条件,这样就实行一审终审了。关于金额,可以在具体操作或者立案时提前咨询管辖法院的立案庭,进行确认一下。

 

此外,还可以在申请仲裁的时候就做分案处理,如果实行一审终审,那也最多只是需要经过仲裁程序和一审程序而已。

 

不过,和仲裁程序中的“一裁终局”所不同的是,诉讼程序中实行“一审终审”,是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是“一审终审”的,亦即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没有提起上诉的权利。因此,实行“一审终审”是不是对己方有利,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判断。

 

四、申请支付令

 

申请支付令,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对违约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及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已达成调解协议而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应当依法出具支付令。”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47条第3款则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当然,即便有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还是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规定的条件的,才会获得支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的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通常达成了调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协议明确约定了给付的数额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才会获得支持。此外,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确认了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的数额的(例如出具欠条载明了尚欠的工资数额),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也可能会获得支持。拖欠劳务费的情况也是一样,要是有对方出具的欠条或者结算单的,就可以去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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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审查劳动者提供的事实、证据,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就会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支付令。而用人单位则应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五、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通常是防止债务人隐匿或者转移财产的。根据规定,在劳动仲裁阶段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从经验来看,如果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的相应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的,有可能会对用人单位造成较大的不便和影响。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就可能会与劳动者协商解决争议,达成调解协议。同时,即便用人单位不同意调解,而仍然故意拖延时间的话,由于其相应的财产被采取了保全措施,因此,在拖延时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是有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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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是否申请财产保全,以及是否能达到预期的效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是否能承受相应的成本而定。

 

六、跳过仲裁程序,直接进入法院一审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也就是说,仲裁庭裁决案件最长不得超过60天。如果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践当中,仲裁庭裁决一个案件,时间还是挺长的,一般都要两三个月,有时甚至要三四个月才能作出裁决。如果预测,用人单位“输了”的情况下是一定会起诉到法院的,那在仲裁庭逾期未作裁决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跳过仲裁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入一审程序。

 

试想一下:如果是适用“一裁终局”的案件,那对劳动者而言,可能经过仲裁程序就解决了;如果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那么经过法院的一审程序也就结束了。而针对不适用“一裁终局”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跳过仲裁程序,直接进入法院的一审程序,那是不是直接就“一审终审”了呢?而且,即便不是实行“一审终审”,也是比等待仲裁庭作出裁决会节省一些时间的。

 

不过,时间虽然会节省不少,但是不是一定会对结果有利,可就不好说了。这其中涉及到很多不同的情形,问题比较复杂。简单来说,如果感觉案件比较可能获得好的结果的,可以考虑跳过仲裁程序,争取快点结案。否则,还是老老实实等仲裁庭作出裁决吧,在结果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还可以总结仲裁程序中的经验,全力以赴“打好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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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分享的策略,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的案件,使用起来,有可能会损害一些权利,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风险的,或者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笔者这里仅是分享出来,供大家参考,请谨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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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文中插图来自互联网。如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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