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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律师-深圳擅长劳动纠纷仲裁律师,专业劳动法律师在线咨询
所在地区:深圳市-福田区
执业机构:广东威泰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劳动人事
咨询电话:19842651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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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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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威泰律师事务所,担任劳动法业务部负责人。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杨律师一直专注于劳动用工相关法律纠纷的仲裁、诉讼实务及法律研究,亲自处理过数百起劳动争议,具有扎实的劳动法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合同、工资、绩效、提成、奖金、加班、辞退、开除、辞职、经济补偿、赔偿金、竞业限制等争议和纠纷。杨律师既接受劳动者的委托,最终代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成功追索工资、绩效、加班工资、提成工资、奖金、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等;也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在仲裁或者诉讼案件中进行有效抗辩,驳回劳动者的部分或者全部请求。在劳动争议调解方面,杨律师曾在多起案件中,在代理劳动者申请仲裁后,通过有效谈判最终和被申请人(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协议,最终调解结案;也曾在多起案件中,代理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和申请人(劳动者)谈判,最终和申请人(劳动者)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庭外和解(劳动者申请撤回仲裁)。此外,杨律师还担任多家知名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制度,梳理内部用工管理关系,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劳动争议的发生,或者在劳动争议发生时能最大限度地维护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由于杨律师长期专注于劳动法领域,且由于经常在不同案件中分别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代理人的角色转换,使得杨律师非常熟悉劳动争议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立场、诉求、利益及思维模式、诉讼思路、举证责任等,拥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从而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能较快地制定合理且有效的诉讼策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服务范围

 劳动合同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纠纷、竞业限制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福利待遇纠纷、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以及承包人、被挂靠人用工主体责任纠纷案件等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及诉讼代理;

 劳务合同纠纷和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船员劳动合同纠纷、船员劳务派遣合同纠纷等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

◆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侵权责任纠纷的诉讼代理;

 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诉讼代理;

 担任劳动法律顾问:

◎担任用人单位常年劳动法律顾问

1、协助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公示规章制度;

2、指导用人单位依法招收聘用员工,完善招收聘用手续;

3、制定或审查修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版本,指导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与员工新签、续签、变更劳动合同;

4、协助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协商签订、变更集体合同或者专项协议;

5、为用人单位裁员提供法律意见,指导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与员工合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6、协助用人单位处理工伤事故或突发性群体事件;

7、为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提供劳动法律培训或法律讲座;

8、为用人单位提供日常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

9、其他劳动法律服务。

◎担任专项劳动法律顾问

1、起草或审查劳动合同版本;

2、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

3、劳动纠纷诉前处理(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评估,员工提出被迫解除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成功率评估,指导收集和强化证据,等等);

4、工资协商集体谈判;

5、工伤案件诉前处理;

6、群体性劳动争议调解;

7、企业上市、改制、兼并、关闭下的劳动关系处理;

8、破产案件中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清算。

 

代表案例

 曾某某与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劳动争议案

 刘某与某国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某国际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刘某与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某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黄某某与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廖某某与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唐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彭某某与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周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董某某与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庄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郭某与某国际商务旅游有限公司、某文化(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任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张某与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王某某与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何某与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唐某某与某国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陈某某与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郭某某与某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肖某与某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唐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别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谭某某与某建筑装配工程(深圳)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 李某某与某钟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宋某某与苏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赖某与苏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钟某某与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李某甲与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李某乙与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董某某与某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刘某与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伍某与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宁某与某软件公司劳动争议案

 袁某某与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某集团与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谷某某与某高科技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马某某与某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汤某某与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洪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曹某与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郭某某与某婚姻介绍服务所劳动争议案

◎ 周某某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王某与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杨某某、康某某等二人与某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贾某某、马某等二人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宋某某与某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陈某与某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崔某某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黎某与某金属焊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李某某与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江某与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闫某某与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杨某与某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刘某某与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王某某与某石业有限公司、丁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

◎ 邱某某、郭某甲、郭某乙、胡某某、王某甲、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赵某某、王某乙等十人与刘某甲、刘某乙、刘丙等三人劳务合同纠纷案

◎ 李某与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张某某与某大学人事争议案

◎ 鲍某某与某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刘某、谢某某、韩某、李某某、陆某某等五人与某温泉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郭某某与某机械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 王某某与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 刘某某与某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 何某某与某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赵某与某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戴某与某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马某某与某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王某某与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周某某与中铁某局集团某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龚某某与某温泉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夏某与某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杨某某与某温泉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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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女职工可以被迫辞职吗
作者:杨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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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9 18:04:53
杨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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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9 18:04:53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7条第1款的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

 

由该规定可知:

 

第一,女职工休产假期间,是先由用人单位垫付产假工资,然后用人单位再去申领生育津贴的。而且,女职工配不配合用人单位申领生育津贴,或者用人单位能否申领到生育津贴,都不能作为用人单位拒不支付产假工资或者少支付产假工资的理由。有判例为证:

 

“本院认为:1、产假工资与配合办理生育津贴义务。支付产假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论任何原因,原告不得以未申请到生育津贴拒绝支付产假工资。因此,原告以被告未配合办理生育津贴为由认为不应支付产假工资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配合办理申请生育津贴,但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拒不配合的情形,故该项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3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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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女职工产假工资的标准为:按女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

 

那么,“女职工原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呢?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7条第4款的规定,该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13条第2款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至此可知,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应按女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而所谓的“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享受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或者女职工本人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按二者之中较高者确定。而且,如果折算女职工享受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是要将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都计算在内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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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规定是规定,真到了现实当中,深圳很多用人单位都不是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女职工发放产假工资的。其中,有的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有的只发基本工资,有的按原工资标准发放一定的比例。从上述分析可知,这些做法都是不合法的。

 

在此情况下,女职工固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补发工资差额。然而,如果女职工不想继续在这家用人单位就职了,是否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辞职进而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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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其实涉及到“产假工资”属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认定问题。而针对这一问题,全国各地的司法裁判规则,很不一样。

 

首先说明一下,我们平常所说的劳动者被迫辞职,其实指的是劳动者由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被迫依据该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辞职)。也就是说,是因为用人单位违法所以辞职,而不是因为劳动者个人的原因而辞职。在此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依据该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当然,还得成立才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N)。

 

而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形中,有一种情形是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细分的话,又可以分为“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无故拖欠工资)和“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克扣工资)两种。上面所说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的标准向女职工支付产假工资,女职工是否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辞职进而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其实就是认定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产假工资是否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问题。再进一步说,实际上就是认定“产假工资”属不属于“劳动报酬”的问题。

 

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及研究汇总,在深圳的司法实践当中,是支持女职工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进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的,而且普遍接受“产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的观点,有判例为证:

 

1、用人单位未发放产假期间工资,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原告存在未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事实,故被告以原告未发放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3814号民事判决书)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劳动者休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的工资,劳动者以此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根据上述认定,本案中原告需支付被告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的工资差额,原告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被告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33157号民事判决书)

 

3、认定“产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关于被告主张原告请求的产假待遇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的主张,由于产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原告于2020年6月26日离职,2020年8月2日诉至仲裁委,并未超过仲裁时效。原告该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955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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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本文的上述分析应该可以给深圳的用人单位敲响一声警钟了,即在给劳动者发放休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的工资的问题上,切不可疏忽大意,也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当然,更不能明知故犯。首先,休假期间的工资按什么样的标准发放,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没有权利对此自行作出规定,除非制定的标准比法律规定的标准高。其次,如果发放的产假工资比法律规定的标准低,那么,就不仅仅是补发工资差额的问题了,女职工在休完产假以后,完全可以据此提出被迫辞职进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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