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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律师-深圳擅长劳动纠纷仲裁律师,专业劳动法律师在线咨询
所在地区:深圳市-福田区
执业机构:广东威泰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劳动人事
咨询电话:19842651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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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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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威泰律师事务所,担任劳动法业务部负责人。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杨律师一直专注于劳动用工相关法律纠纷的仲裁、诉讼实务及法律研究,亲自处理过数百起劳动争议,具有扎实的劳动法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合同、工资、绩效、提成、奖金、加班、辞退、开除、辞职、经济补偿、赔偿金、竞业限制等争议和纠纷。杨律师既接受劳动者的委托,最终代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成功追索工资、绩效、加班工资、提成工资、奖金、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等;也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在仲裁或者诉讼案件中进行有效抗辩,驳回劳动者的部分或者全部请求。在劳动争议调解方面,杨律师曾在多起案件中,在代理劳动者申请仲裁后,通过有效谈判最终和被申请人(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协议,最终调解结案;也曾在多起案件中,代理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和申请人(劳动者)谈判,最终和申请人(劳动者)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庭外和解(劳动者申请撤回仲裁)。此外,杨律师还担任多家知名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制度,梳理内部用工管理关系,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劳动争议的发生,或者在劳动争议发生时能最大限度地维护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由于杨律师长期专注于劳动法领域,且由于经常在不同案件中分别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代理人的角色转换,使得杨律师非常熟悉劳动争议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立场、诉求、利益及思维模式、诉讼思路、举证责任等,拥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从而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能较快地制定合理且有效的诉讼策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服务范围

 劳动合同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纠纷、竞业限制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福利待遇纠纷、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以及承包人、被挂靠人用工主体责任纠纷案件等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及诉讼代理;

 劳务合同纠纷和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船员劳动合同纠纷、船员劳务派遣合同纠纷等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

◆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侵权责任纠纷的诉讼代理;

 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诉讼代理;

 担任劳动法律顾问:

◎担任用人单位常年劳动法律顾问

1、协助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公示规章制度;

2、指导用人单位依法招收聘用员工,完善招收聘用手续;

3、制定或审查修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版本,指导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与员工新签、续签、变更劳动合同;

4、协助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协商签订、变更集体合同或者专项协议;

5、为用人单位裁员提供法律意见,指导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与员工合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6、协助用人单位处理工伤事故或突发性群体事件;

7、为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提供劳动法律培训或法律讲座;

8、为用人单位提供日常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

9、其他劳动法律服务。

◎担任专项劳动法律顾问

1、起草或审查劳动合同版本;

2、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

3、劳动纠纷诉前处理(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评估,员工提出被迫解除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成功率评估,指导收集和强化证据,等等);

4、工资协商集体谈判;

5、工伤案件诉前处理;

6、群体性劳动争议调解;

7、企业上市、改制、兼并、关闭下的劳动关系处理;

8、破产案件中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清算。

 

代表案例

 曾某某与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劳动争议案

 刘某与某国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某国际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刘某与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某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黄某某与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廖某某与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唐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彭某某与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周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董某某与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庄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郭某与某国际商务旅游有限公司、某文化(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任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张某与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王某某与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何某与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唐某某与某国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陈某某与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郭某某与某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肖某与某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唐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别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谭某某与某建筑装配工程(深圳)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 李某某与某钟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宋某某与苏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赖某与苏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钟某某与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李某甲与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李某乙与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董某某与某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刘某与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伍某与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宁某与某软件公司劳动争议案

 袁某某与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某集团与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谷某某与某高科技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马某某与某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汤某某与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洪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曹某与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郭某某与某婚姻介绍服务所劳动争议案

◎ 周某某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王某与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杨某某、康某某等二人与某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贾某某、马某等二人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宋某某与某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陈某与某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崔某某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黎某与某金属焊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李某某与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江某与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闫某某与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杨某与某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刘某某与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王某某与某石业有限公司、丁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

◎ 邱某某、郭某甲、郭某乙、胡某某、王某甲、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赵某某、王某乙等十人与刘某甲、刘某乙、刘丙等三人劳务合同纠纷案

◎ 李某与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张某某与某大学人事争议案

◎ 鲍某某与某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刘某、谢某某、韩某、李某某、陆某某等五人与某温泉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郭某某与某机械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 王某某与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 刘某某与某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 何某某与某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赵某与某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戴某与某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马某某与某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王某某与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周某某与中铁某局集团某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龚某某与某温泉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夏某与某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杨某某与某温泉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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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未婚生子违法吗?未婚生子可以享受育儿假吗?
作者:杨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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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9 17:56:34
杨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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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9 17:56:34

近日,有劳动者咨询未婚母亲生育子女是否可以享受育儿假的问题。虽然本人长期专注于劳动法领域,但并非所有的劳动法问题都遇到过、处理过或者研究过,尤其是那种很细、很少见的问题。由于这个问题以前没有遇到过,因此是在下了一番工夫研究和思考以后,才有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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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育儿假”,其实这是《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1)新增的福利假期。该修改决定第18条规定:“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条第二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此可知,在广东省,职工享受育儿假的法律依据其实就是《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第30条第2款的规定。而根据该款规定,要问未婚母亲生育子女是否享受育儿假,首先涉及到在我国未婚生子是否违法的问题,因为享受育儿假的前提条件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

 

对于未婚生子是否违法的问题,首先,本人在仔细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时候发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那就是2020年以前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还有这样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告知其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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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上述规定直接把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直接定性成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而且规定这种情形是要承担补办结婚登记或者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责任的。因此,如果是按照2020年以前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未婚生子应该是不属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而应该被定性为一种违法行为。

 

为了印证这是国家政策的变化,笔者还查了一下广西的规定,发现法规的修订如出一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0修正)》第39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四)非婚生育子女的。……”

 

不难看出,这条和广东省的规定非常类似,都是对非婚生育子女的情形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样的,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中就没有这样的规定了。从这个角度来说,现在国家的政策对于生育已经很大程度地放开了,如果说以前未婚生子是违法行为,现在却很难说是违法了。

 

其次,要分析未婚生子是否违法的问题,还要同时考虑我国特有的生育审批制度。如上所述,2020年以前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把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定性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然而,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粤人口计生委(2009)20号)第2条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生育者也可以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这又该如何理解呢?应该说,如果按规定领取了《计划生育服务证》,那就应该视为这一生育行为是获得审批了的,就不应再认定为违法行为。否则,政府给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生育者发放《计划生育服务证》,不是成了给违法行为背书了吗?

 

2021年7月19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废止<广东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粤卫规〔2021〕4号),废止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粤人口计生委(2009)20号),自此以后,生育子女便无须再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亦即无须再经过审批了。这,其实也是政策上对于生育很大程度地放开的一个重要标志。

 

综上分析,哪怕我们按照2020年以前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未婚生子定性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那么在2021年的修改决定把这些内容都删去了以后,无论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还是《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都没有了未婚生子不合法或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在此情况下,没有依据再将未婚生子认定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而既然政策上对于生育子女已经放开,未婚生子并不属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那我们就没有理由把未婚生子作为不享受育儿假的除外情形。

 

- end -

 

声明:文中插图来自互联网。如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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