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律网名律网首页
律师资料
杨锦浩律师-深圳擅长劳动纠纷仲裁律师,专业劳动法律师在线咨询
所在地区:深圳市-福田区
执业机构:广东威纳氏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劳动人事
咨询电话:19842651889
文章分类
全部文章(54)
劳动争议 (16)
劳动仲裁 (7)
被迫解除 (5)
工资福利 (8)
工伤赔偿 (8)
劳务纠纷 (2)
劳动法规 (0)
文书模版 (0)
竞业限制 (6)
律师简介
查看更多

杨锦浩,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威纳氏律师事务所,担任劳动法业务部负责人。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2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3年开始正式执业。曾任兼职仲裁员,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杨律师一直专注于劳动用工相关法律纠纷的仲裁、诉讼实务及法律研究,亲自处理过数百起劳动争议,具有扎实的劳动法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合同、工资、绩效、提成、奖金、加班、辞退、开除、辞职、经济补偿、赔偿金、竞业限制等争议和纠纷。杨律师既接受劳动者的委托,最终代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成功追索工资、绩效、加班工资、提成工资、奖金、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等;也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在仲裁或者诉讼案件中进行有效抗辩,驳回劳动者的部分或者全部请求。在劳动争议调解方面,杨律师曾在多起案件中,在代理劳动者申请仲裁后,通过有效谈判最终和被申请人(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协议,最终调解结案;也曾在多起案件中,代理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和申请人(劳动者)谈判,最终和申请人(劳动者)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庭外和解(劳动者申请撤回仲裁)。此外,杨律师还担任多家知名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制度,梳理内部用工管理关系,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劳动争议的发生,或者在劳动争议发生时能最大限度地维护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由于杨律师长期专注于劳动法领域,且由于经常在不同案件中分别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代理人的角色转换,使得杨律师非常熟悉劳动争议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立场、诉求、利益及思维模式、诉讼思路、举证责任等,拥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从而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能较快地制定合理且有效的诉讼策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务文章:
《逐条解读<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
《实务中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实务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如何区分》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相差有多大》
《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有区别吗?千万别乱用!》
《实务中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如何区分》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的效力比较》
《我国有哪几种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调整薪资标准吗》
《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如何认定》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如何确定》
《律师教你如何拟定一份合格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通过安排待岗变相辞退劳动者该如何应对》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司法认定标准是什么》

联系方式
查看更多

联系电话:19842651889 

电子邮箱:yjhlawyer525@163.com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泰然九路以⻄耀华创建大厦

在哪些情形下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作者:杨锦浩律师
|
浏览次数()
|
评论(0)
|
点赞(0)
|
2026-01-19 17:08:45
杨锦浩律师
杨锦浩律师
作者:杨锦浩律师
|
浏览次数()
|
评论(0)
|
点赞(0) |
2026-01-19 17:08:45

毫无疑问,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对于劳动者在上一家用人单位离职后重新就业是极大的束缚。经常有劳动者反映,要是按照用人单位限定的范围,那其基本上就不能再从事这个行业了。于是,很多劳动者就会向笔者咨询怎样才可以不用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或者能不能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问题。

 

 

综合国家及深圳的有关规定来看,员工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协议,在此情况下,员工有权随时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应当提前至少1个月通知用人单位。

 

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第25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年修正)第20条第2款以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106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没有按月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员工有权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30日内,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而如果员工选择不在30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则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此处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38条{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8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才可以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107条有明确规定,如果《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条例》关于竞业限制的有关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应规定不一致的,优先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该情形应适用深圳经济特区的特殊规定,而不适用全国的普遍规定。

 

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第26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的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员工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也应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第27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或者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以上总结的情形,“打工人”可以收藏起来,等到想要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时候,再对照一下看看符合其中哪一种,这可是从单位离职后解掉身上“枷锁”的妙招!

 

- end -

 

声明:文中插图来自互联网。如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作者其他文章
深圳员工在98天产假、80天奖励假和15天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逐条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
“N”“N+1”“2N”的支付标准是什么?分别适用于哪些情形?
劳动法律师专业解析:“996”的工作制违反劳动法吗?
精彩评论
评论 | 0
加载中~
名律答疑
名律答疑
查找律师
查找律师
专业文章
专业文章
菜单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