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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惠全律师,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创始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4406201210034148。中共党员。华南师范大学文学学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张惠全律师本科毕业于华南师范大学文科综合专业,研究生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张惠全律师自从事法律职业以来,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及合同纠纷处理,对重大刑事案件,尤其是走私、毒品犯罪案件、死刑案件,重大商业合同纠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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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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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10:39:09
张惠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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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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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10:39:0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已于20241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2次会议、2024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3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130

 

法释〔2024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20241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2次会议、2024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二)》),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修改: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条)的罪名由“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修改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本规定自2024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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