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劳动法律法规大全_劳动法律汇编_深圳劳动法在线免费咨询
所在地区:深圳市-福田区
执业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擅长领域:劳动人事、工伤赔偿
咨询电话:19842651889(免费)
文章分类
全部文章(560 )
法规目录 (3)
综合规定 (45)
劳动合同 (29)
经济补偿 (17)
工资福利 (53)
工作时间 (9)
休息休假 (24)
劳动仲裁 (48)
劳动诉讼 (39)
工伤法规 (108)
社会保险 (52)
劳动保护 (16)
就业管理 (37)
劳动监察 (48)
人事争议 (32)
律师简介
查看更多
杨锦浩律师,执业年限超过十年,曾任兼职仲裁员,并先后担任多家集团、外贸公司、大型制造企业、工厂以及公益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杨律师一直专注于劳动用工相关法律纠纷的仲裁、诉讼实务及法律研究,亲自处理过数百起劳动争议。2019年10月,杨律师创建了劳动法律法规网,对国家及地方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部委答复等规范性文件做了全面的梳理和汇编,并分门别类公开登载在网站上,免费开放供所有人查阅。多年...
联系方式
查看更多
联系人:杨锦浩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984265188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华融大厦
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9年修订版)十一、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作者: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浏览次数(114)
|
评论(0)
|
点赞(0)
|
2024-01-12 22:06:34
劳动法大全
劳动法大全
作者: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浏览次数(114)
|
答复(0)
|
点赞(0)
|
2024-01-12 22:06:34

 

十一、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一)实名、分账制度

 

序号

行政处罚项目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自由裁量标准

161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领域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两年。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等制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违反《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未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情节较轻,造成危害后果较轻。

处以罚款50000

较重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违反《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未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处以罚款75000

严重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违反《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未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处以罚款100000

162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违反《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未实行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劳动者工资与其他款项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等制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违反《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未实行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情节较轻,造成危害后果较轻。

处以罚款50000

较重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违反《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未实行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处以罚款75000

严重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违反《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未实行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处以罚款100000

 

(二)

 

序号

行政处罚项目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自由裁量标准

163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缴纳四百元欠薪保障费。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于成立次年开始缴纳。

欠薪保障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代征。

市政府应当根据欠薪保障基金收支情况,提出调整或者停征欠薪保障费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二千元罚款。

统一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2000

164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已按规定垫付欠薪的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的,在按照本条例规定垫付欠薪后,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欠薪垫付数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的,在按照本条例规定垫付欠薪后,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欠薪垫付数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统一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已按规定垫付欠薪。

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欠薪垫付数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165

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垫付欠薪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三十条: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垫付欠薪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责令退还其所骗取的金额,并处骗取金额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一

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垫付欠薪。

处以骗取金额三倍的罚款

 

(三)集体协商

 

序号

行政处罚项目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自由裁量标准

166

用人单位不提供集体协商必要的条件和所需的信息资料,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集体协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所需的信息资料。参加集体协商的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应当保守在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商业秘密。

前款所称的必要条件是指安排集体协商的场所、不占用参加集体协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保障参加集体协商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不受影响等;前款所称的信息资料包括工资总额、经营费用、财务状况、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计划、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职业培训基金使用情况等。 参加集体协商的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保守商业秘密的,参照违反保密协议处理。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不提供集体协商必要的条件和所需的信息资料的。

一般

用人单位未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供集体协商必要的条件和所需的信息资料,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仍缺失1项必要条件或1项信息资料。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2000

较重

用人单位未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供集体协商必要的条件和所需的信息资料,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仍缺失2项必要条件或2-3项信息资料。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6000

严重

用人单位未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供集体协商必要的条件和所需的信息资料,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仍缺失3项以上必要条件或4项以上信息资料;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10000

167

用人单位拒绝集体协商,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集体协商一方可以就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应,不得拒绝集体协商。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绝集体协商的。

统一

用人单位未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应,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仍未作出书面形式回应。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6000

 

相关链接: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9年修订版)第一部分:总则

律师资料
劳动法律法规大全_劳动法律汇编_深圳劳动法在线免费咨询
所在地区:深圳市-福田区
执业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擅长领域:劳动人事、工伤赔偿
咨询电话:19842651889(免费)
作者其他文章
关于执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3〕321号_有效)
关于确认社会工伤保险范围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0〕96号_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法〔2024〕92号)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11年10月15日施行_现行有效)
精彩评论
请先登录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查找律师
查找律师
业务专区
业务专区
菜单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