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9〕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失业人员灵活就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的精神,现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发放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在个人缴费窗口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灵活就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
灵活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缴交社会保险标准。
三、补贴程序
(一)补贴申请。
已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灵活就业补贴的,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交如下资料:
1.《灵活就业补贴申请表》;
2.身份证和户口本;
3.《灵活就业登记信息表》;
4.已缴交3个月社会保险费的清单;
5.申请人本人的社会保险银行账号。
以上资料均需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资料审核。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情况进行查核,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失业登记管辖权限,将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分别上报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三)补贴拨付。
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复核未通过的,将申请资料退还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通过的,向申请人银行帐户拨付补贴。
四、补贴期限
补贴每3个月发放一次;每领取补贴满12个月、本人继续灵活就业的,提前一个月向原申请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继续享受补贴的申请;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6个月。
补贴发放时间从申请人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后、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补贴之日前的3个月算起。
五、补贴终止
灵活就业人员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一)已正规就业的。
(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连续2个月(含2个月)不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个人缴费窗口缴交社会保险的。
(四)补贴时间已满36个月的。
(五)本人自愿申请终止补贴的。
(六)其他不符合支付条件的。
六、监督与管理
(一)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领取灵活就业补贴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走访。
(二)弄虚作假骗取灵活就业补贴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停止支付补贴并追回其骗领的补贴。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