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人事部就《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说明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已经发布。劳动部、人事部对《规定》作出如下说明:
这项规定使职工有较多的时间学习、教育子女和料理家务,必将进一步调动职工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保护和激发他们的生产热情,增加他们从事生产建设的活力,适当地缩短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对于保障职工的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促进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管理,推动生产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工时制度在全国应是统一的。国务院发布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商投资等各类单一或混合型经济所有制和矿山、工厂、建筑、交通运输、森林采伐、农场、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单位。
我国对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的工作时间有过特殊规定。比如,化工行业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根据生产的特点和条件分别实行“三工一休”制和6小时至7小时工作制;煤矿井下实行四班每班6小时工作制;纺织业实行“四班三运转”制度;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可在工作时间内有一小时哺乳时间,等等。在实行本规定后,对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必须统一。自《规定》施行之日起,第一周的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的星期日为休息日,依此循环,不受月份、年份限制。这样便于全社会各项工作正常运行。至于企业,可根据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作出规定。除国家机关必须统一工作和休息时间外,医院、托幼园、小学校等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单位也要统一,因此将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一样统一规定工作和休息时间。民航、铁路等行业的职业,有的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但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
在执行《规定》的过程中,各单位应加强管理,严格纪律,努力挖潜,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增加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不能因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而影响正常工作和经济效益,也不能因此而减少职工的收入。企业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要纠正那种依靠加班加点来完成生产任务的作法。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必须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社会服务单位,如商业、饮食、公共交通、邮电、运输等单位,在调整生产和工作时间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广大群众的利益,对出现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为人民群众创造更便利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994.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