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何某长期从事外贸业务。在一次常规的出货业务操作后,其银行账户意外收到一笔2万元不明资金。由于法律意识较为薄弱,何某未对该笔资金的来源产生足够警惕。后在他人唆使下,何某将该2万元款项取出。随后,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诈骗案件过程中,发现该笔资金系诈骗赃款,何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其家属在得知情况后,紧急委托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周乃文律师介入案件辩护工作。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周乃文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深入案情分析,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主观认知偏差:何某因从事外贸行业,日常资金往来频繁复杂,该2万元款项进入账户时并未呈现明显异常特征。基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认知,何某在取款操作前确实不知晓该笔资金涉及违法犯罪,其在他人诱导下实施的取款行为,缺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
被动参与性质:何某在整个取款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受到他人的诱导与误导。相对而言,诱导方对款项的违法性质具有更明确的认知,何某仅是被动执行操作,并未主动追求违法结果的发生。
积极退缴表现:何某在了解情况后立即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主动将2万元涉案资金全额退缴。这一行为既体现了其真诚的悔过态度,也最大程度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取保候审评估中,这一积极表现成为重要考量因素,充分证明其社会危险性较低。
社会危害轻微:本案涉案金额相对较小,且何某到案后始终如实陈述案情,积极配合调查取证。除资金流转外,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为有限。
【办案结果】
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周乃文律师在侦查阶段即与公安机关保持积极沟通,详细阐述何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依据,并重点强调其积极退缴赃款等从轻情节。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继续与检察机关进行深入交流,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和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充分采纳了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周乃文律师的辩护观点,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何某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且考虑到其积极退缴等表现,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何某成功恢复人身自由,本案取得圆满的辩护效果。【案号】沪公静(刑)取保字〔20251000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