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3年8月15日,谢某通过朋友引荐,在广州市白云区某商业中心将自己名下工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期间配合完成身份验证操作,并从中获取1500元报酬。该银行卡后被查实用于接收和转移李某被诈骗的资金,涉案金额达58000元。同年9月5日,谢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
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周乃文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深入分析案情,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从犯地位明确:谢某在共同犯罪中仅提供银行卡并配合验证,处于辅助地位,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积极退赃退赔:谢某到案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认罪态度良好:谢某自愿认罪认罚,深刻反省自身行为,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初犯偶犯情节:谢某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系因法律意识淡薄所致,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办案结果】
经过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周乃文律师的专业辩护,法院充分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从犯认定、积极退赔、认罪悔罪等辩护意见。综合考虑谢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最终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案号:【(2023)粤0106刑初字第5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