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3年7月8日,朱某通过一位老乡的介绍,在东莞市中堂镇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及手机交给陌生人用于收款和转账操作,过程中还配合完成了刷脸验证,并从中获利2000元。该银行卡实际被用于接收和转移丘某被诈骗的43000元资金。同年7月31日,公安机关将朱某传唤到案。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
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的周乃文律师介入案件后,积极争取并获得被害人丘某的谅解。同时,周律师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从犯认定:朱某在整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中,仅提供了银行卡和手机并配合刷脸验证,处于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应依法认定为从犯,并从轻处罚。
积极悔罪表现:朱某到案后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充分体现了其弥补过错的决心。
初犯偶犯情节:朱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系因法律意识淡薄且受利益驱使,属于初犯和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适用缓刑条件:综合考虑朱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无再犯罪风险等因素,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
【办案结果】
辩护人周乃文律师在庭审中详细阐述了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周乃文律师关于朱某系从犯、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初犯偶犯以及适用缓刑的辩护观点。最终,朱某被判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案号:【(2023)粤1972刑初38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