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最终免受羁押,缓刑才是当事人免于收押的关键保障。在顾某涉嫌盗窃罪且未取得被害人谅解书的情况下,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周乃文律师通过专业辩护,依然成功为其争取到缓刑判决。
【案情回顾】
顾某,1997年9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云南省曲靖市。2021年8月下旬,为谋取非法利益,顾某应吕福平(身份不详)提议,实名认证陌生微信号并绑定本人名下5张银行卡供他人使用。2021年9月6日,被害人潘海阳被骗7000元、周伯骥被骗12000元等资金转入顾某绑定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顾某发现后提现15000元至个人微信使用。2021年11月22日22时许,顾某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漫啡网吧被抓获。
【法律法规】
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
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周乃文律师接受委托后,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1、犯罪情节较轻:顾某涉案金额不大,系因法律意识薄弱受他人引诱参与,在犯罪中作用较为次要。
2、悔罪表现明显: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虽未取得谅解书,但退赔行为体现悔罪态度。
3、再犯风险较低:顾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结合其家庭与成长背景,主观恶性较小,无再犯罪危险。
4、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经调查,其所在社区同意监督帮扶,适用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办案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顾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周乃文律师提出的关于初犯、认罪认罚、已退赔等辩护意见被采纳,认定顾某符合缓刑条件。最终判决顾某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顾某获缓刑不予收押。案号:(2023)粤1972刑初30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