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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彬律师,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曾在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知识产权管理、企业战略规划工作。从事专职律师以来,在合同类民事纠纷、劳动争议、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新三板、企业并购等领域均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先后为电力设备制造、人力资源、综合商贸、教育、地产、广告、能源、制造业、交通、网络等领域的企业、组织及政府机关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黄彬律师工作作风认真、严谨、细致,擅于将专业理论与实践经验相结合,为委托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委托人的信赖和赞誉。
业务专长:
合同设计、民事纠纷、劳动争议、企业法律顾问、行政诉讼。
社会职务:
天津市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委员
执业律所: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A座4层
联系电话:022-27305678

关于印发《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指引》的通知
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总工会,各区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各局集团公司工会,各有关单位工会:
为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依法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加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总工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4日
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依法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加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解除理由通知本单位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应当告知上一级工会、劳动者工作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总工会或者区总工会。
第三条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并书面出具《天津市工会监督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意见》。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条 工会推动用人单位健全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依法依规履行民主程序,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解除劳动合同的内部合规审查流程,将“事先通知工会解除理由”纳入必经程序。定期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解读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从源头减少违法解除的风险。
第五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并依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第六条 工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开展常态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对于存在的用工法律风险隐患,及时制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开展劳动用工指导服务,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领域矛盾纠纷。
第七条 人社部门、工会联合推动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内部申诉、协商回应制度,积极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协商调解方式化解争议,促进争议纠纷实质性化解。市、区人社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工会、人民法院和人社部门加强协作联动,共同推动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信息共享、联合调研、典型案例发布等工作,提升协作效能。
第九条 人民法院和人社部门协助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知识培训,助力提升工会监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专业能力,为工会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提供业务指导和专业支持。
第十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